《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公民有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征集服现役等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处以罚款;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法组织或督促本单位男性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
2016年5月30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等行为,要进行联合惩戒。
因此,不进行、逃避或拒绝兵役登记的公民,将追究法律责任并会影响个人部分社会事务的办理。